-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- UDC613.3
- GB5749-85
- (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
1986年10月1日实施)
- 1总则
- 1.1为贯彻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,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,特制订本标准。
- 1.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。各级卫生防疫站、环境卫生
- 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。
- 在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集中式给水时,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、环境保护、规划、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,确定水源选择、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
- 案,认真审查、设计,做好竣工验收,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-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、水质鉴定、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,由供水所在地的乡、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。
- 各级公安、规划、卫生、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,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,做好水源保护工作、防止污染。
- 1.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(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)和分散式给水。
-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
- 2.1生活饮用水水质,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。
- 2.2集中式给水,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,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,均应有消毒设施。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,必要时,还应有除
- 砂、防浑浊设施。
- 有关蓄水、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。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,防止倒虹吸。
-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,定期清洗和消毒,防止污染。
- 2.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,均不得污染水质。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、市、自治区卫生厅(局)审批,并报卫生部备案。
- 2.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,严禁与城、镇供水系统连接。否则,责任由
- 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。
- 2.5集中式给水单位,应不断加强对取水、净化、蓄水、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,
- 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、清洗、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,以保证供水质量。
- 新设备、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、旧管网修复后,必须严格进行冲洗、消毒,经检
- 验浑浊度、细菌、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。
- 2.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,必须建立健康档案,定期进行体检,每年不少于一次。
-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,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。
- 2.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,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,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,做好
- 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。
- 3水源选择
- 3.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,应根据城乡远、近期规划,历年来的水质、水文和水文地
- 质资料,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,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,从卫生、经济、技术、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,选择水质良好、水量充沛、便于防护的水源。
- 宜优先选用地下水、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。
- 3.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,应符合下列要求。
- 3.2.1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,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过
- 1000个,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工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,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。
- 3.2.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,应符合本标准2.1条的规定。
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,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.1条的规定。
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
- 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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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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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感官性状和
- 一般化学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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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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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浑浊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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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臭和味
- 肉眼可见
- pH
- 总硬度(以碳酸钙计)
- 铁
- 锰
- 铜
- 锌
- 挥发酚类(以苯酚计)
-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
- 硫酸盐
- 氯化物
- 溶解性总固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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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色度不超过15度并
-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
- 不超过3度,特殊
- 情况不超过5度
- 不得有异臭、异味
- 不得含有
- 6.5~8.5
- 450mg/L
- 0.3 mg/L
- 0.1 mg/L
- 1.0 mg/L
- 1.0 mg/L
- 0.002 mg/L
- 0.3 mg/L
- 250 mg/L
- 250 mg/L
- 1000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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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毒理学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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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氟化物
- 氰化物
- 砷
- 硒
- 汞
- 镉
- 铬(六价)
- 铅
- 银
- 硝酸盐(以氮计)
- 氯仿*
- 四氯化碳*
- 苯并(a)芘*
- 滴滴涕*
- 六六六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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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.0 mg/L
- 0.05 mg/L
- 0.05 mg/L
- 0.01 mg/L
- 0.001 mg/L
- 0.01 mg/L
- 0.05 mg/L
- 0.05 mg/L
- 0.05 mg/L
- 20 mg/L
- 60m g/L
- 3m g/L
- 0.01m g/L
- 1m g/L
- 5m 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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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细菌学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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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细菌总数
- 总细菌总数
- 游离余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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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00 个/mL
- 3 /L
- 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.3
mg/L。
-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
- 外,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.05
mg/L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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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放射性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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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总α放射性
- 总β放射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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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0.1Bq/L
- 1Bq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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